王麗 張洪志
  近年來,一些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比較多,筆者認為,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同時,也要嚴格把握緩刑的適用。
  目前,交通肇事案件緩刑適用率較高,其原因主要有四點。一是有適用的基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如果不具備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一般量刑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交通肇案件在量刑時適用緩刑的重要尺度。而法院在量刑時對被告人已足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形,可視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二是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比例較高。由於交強險的實行,肇事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理賠都能足額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從而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在量刑時也將這一因素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三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刑法適用秉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法院在審理時要依法予以考慮。四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需要。如果過分考慮刑罰的懲戒功能,而忽視被告人的經濟賠償情況,將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實踐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得到足額賠償的前提下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無疑有利於緩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對立情緒。
  但是,實踐中過多適用緩刑也會產生負面影響,嚴格控制交通肇事案件緩刑適用率勢在必行。
  嚴格把握緩刑適用尺度。一方面,從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犯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考慮,對酒後駕駛、無證駕駛、駕駛報廢車輛、駕駛超載車輛、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對被害人不積極實施救助導致死亡、多次違反交通法規曾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過的人員,不宜適用緩刑。因為,該類人員通常漠視交通法規,對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持“放任”態度,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都較大。另一方面,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罪過和悔罪表現。對因天氣差、路況差、車輛性能不佳、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行人違規穿行、司機長時間駕車身體疲勞或身體突發不適的情況下,處理不靈敏或夜間行車等介入因素引發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能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的,能實事求是地陳述案發情況、不規避法律的;在事故處理中,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值得註意的是,對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急於救人送醫,未向交警部門報警,或在報警後害怕被害人家屬打擊報複而逃跑的,其主觀惡性較小,實踐中不宜認定為逃逸的,也可適用緩刑。
  情節加重犯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雖然是過失,但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主觀惡性較大,不適用緩刑。司法實踐中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不應簡單地看被告人賠了多少錢,而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主觀積極程度和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如果具備加重情節,即使有自首等情節,也僅作為從輕處罰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有針對性地加強法律監督。檢察人員應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學習,提高監督案件的能力。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多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不能簡單盲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鑒定意見,對關鍵性證據要嚴格審核,對徇私舞弊作出的錯誤鑒定意見,要勇於監督、敢於監督,從源頭上制約緩刑的適用。
  建立相應的矯正預警機制。在緩刑適用之後要建立相應的社區矯正制度。依靠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力量進行監督考察,重點考察緩刑人員對交通法規的學習情況,從而實現預防犯罪和避免再犯的目的。
  (作者單位: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把握好交通肇事案件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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